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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6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才贵与叶加春、吕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才贵,叶加春,吕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6667号原告:杨才贵,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叶加春,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吕剑飞,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杨才贵与被告叶加春、吕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杨才贵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才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杨才贵负担。审 判 长  黄海丹人民陪审员  王丹红人民陪审员  李玲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许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