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6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才贵与叶加春、吕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才贵,叶加春,吕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6667号原告:杨才贵,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叶加春,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吕剑飞,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杨才贵与被告叶加春、吕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杨才贵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才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杨才贵负担。审 判 长 黄海丹人民陪审员 王丹红人民陪审员 李玲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许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