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1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蓬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淼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淼,刘德双,唐晓君,张帆,唐晓英,唐思令,程雪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1民初1431号原告:蓬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蓬溪县蜀北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850168-6。法定代表人:全翔,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平,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韵,该单位职工。被告:唐淼,男,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刘德双,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唐晓君,女,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张帆,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唐晓英,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唐思令,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程雪容,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蓬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淼、刘德双、唐晓君、张帆、唐晓英、唐思令、程雪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唐 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能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