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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1刑初487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无业。曾因犯���窃罪,分别于2013年5月22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4年11月19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6年3月9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2016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6]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至兴化市海池公寓南区何某家中,在卧室���北墙的办公桌中间抽屉内,窃得人民币3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书证:兴化市公安局制作或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物证照片;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证明本案其它事实的证据有: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前科,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何美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顾逸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杜 杨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