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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75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XXX。曾于2009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6]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宏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酒后驾驶辽AMXX**号汽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景星街十一路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当日20时45分提取的被告人吕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1.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吕某身份证明材料、违法行为信息、情况说明、驾驶证、酒精呼吸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沈阳市佳实司法鉴定所酒精(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抓捕经过、被告人吕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忠勤审 判 员  刘铁军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