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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行申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赵大荣与南京市江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大荣,南京市江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申13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大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印天大道669号。法定代表人许文林,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赵大荣因诉南京市江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行终字第1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其相关拆迁补偿问题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再审申请书,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赵大荣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大荣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琳琳代理审判员  黄 河代理审判员  唐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伟红见习书记员  张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