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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3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开封市联通管业有限公司诉开封市信息管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联通管业有限公司,开封市信息管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3执513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联通管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开封市信息管网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豫0203民初7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10月1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信息管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二,扣留、提取其部分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部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娄 辉审判员 齐 琨审判员 宋瑞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