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腾云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4刑初437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男,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被告人张某某,男。2009年1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9年1月16日调入鹿泉监狱服刑。2009年11月24日因有余罪被解回。2010年5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10年6月1日再次调入鹿泉监狱服刑。2013年9月11日张某某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2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止。现在鹿泉监狱一监区服刑。石家庄市冀中南人民地区检察院以冀中南检刑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立华、王耀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原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3日16时30分许,在鹿泉监狱一监区生产车间内,被告人张某某对同监区罪犯周某某、刘某某完成生产任务情况不满意,先后扇刘某某、周某某几个耳光,又踢周某某左右胸部和下巴几脚,致使周某某左右下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的伤势属轻伤二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其手术治疗费、后期治疗费、医药费、护理费共计25000元。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伤情司法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就其附带民事诉讼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均系正在鹿泉监狱服刑的罪犯。2016年8月3日16时30分许,在鹿泉监狱一监区生产车间内,被告人张某某因对同监区周某某、刘某某完成生产任务情况不满意,先后扇刘某某、周某某几个耳光,又踢周某某胸部和下巴,致使周某某左右下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的伤势属轻伤二级。2016年8月5日,河北省鹿泉监狱对张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立案侦查。另查明,原告人周某某受伤后,被河北省鹿泉监狱送往医院救治,治疗期间的手术费用由河北省鹿泉监狱支付,护理人员由该监狱干警负责,周某某没有支付任何费用。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除被告人供述外,还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伤情司法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原告人周某某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因周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以及河北鹿泉监狱出具证明证实周某某手术费用由该狱支付,并由该监狱干警对周某某进行护理,周某某未支付任何费用,故对周某某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剩余刑期二年七个月零十天,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20年2月4日止)二、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 静人民陪审员 郭燕中人民陪审员 李风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戎晓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