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2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田风海与李生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风海,李生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2302号原告田风海,男,生于1953年6月7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李生成,男,现年38岁,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田风海诉被告李生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风海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风海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风海负担。审判员 杨彦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进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