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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2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田风海与李生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风海,李生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2302号原告田风海,男,生于1953年6月7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李生成,男,现年38岁,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田风海诉被告李生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风海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风海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风海负担。审判员  杨彦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进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