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辖终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高绪江诉泰州市建泰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绪江,泰州市建泰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绪江,男,1968年5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建泰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果路405号5幢。负责人:肖正明,总经理。上诉人高绪江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468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高绪江上诉称,本案应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应适用普通地域管辖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系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请求权,属劳务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实施劳务的场所不能视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而被告住所地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4686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