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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朱岩富、应春叶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岩富,应春叶,应广荣,胡春英,程曼珍,胡玲莉,施笑君,郎加庆,郑子元,吕有禄,陈耿荣,王秀君,永康市百倍五金工具厂,胡卢青,童越青,永康市中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胡森垚,芦彩丹,永康市君磊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卢雄杰,俞子龙,俞雅可,施晓健,李有义,李世雄,黄辉,舒跃华,林丽贞,舒信项,陈群峰,厉钱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25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岩富,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应春叶,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应广荣,男,194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春英,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曼珍,女,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玲莉,女,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施笑君,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郎加庆,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子元,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以上九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学林,浙江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九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翔,浙江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有禄,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耿荣,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秀君,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康市百倍五金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九里山扶贫开发区。投资人:徐如良。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卢青,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系永康市东城顺泰金属材料经营部经营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童越青,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系永康市东城万美建材经营部经营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康市中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望春东路265号。法定代表人:钱中兴。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森垚,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系永康市五金城工友五金工具经营部经营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芦彩丹,女,195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系永康市五金城康祥金属材料批发部经营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康市君磊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五金城中路117-119号。法定代表人:黄官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雄杰,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系永康市卢氏贸易有限公司(2011年9月8日注销)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俞子龙,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系永康市五金城龙锋铸磨器材经营部经营者。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俞雅可,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施晓健,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有义,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世雄,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辉,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舒跃华,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丽贞,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一审被告:舒信项,女,汉族,1967年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一审被告:陈群峰,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一审被告:厉钱富(曾用名“厉钿富”),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申请再审人朱岩富、应春叶、应广荣、吕有禄、郑子元、胡春英、程曼珍、胡玲莉、陈耿荣、施笑君、郎加庆、王秀君为与被申请人永康市百倍五金工具厂、胡卢青、童越青、永康市中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胡森垚、芦彩丹、永康市君磊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卢雄杰、俞子龙,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俞雅可、施晓健、李有义、李世雄、黄辉、舒跃华、林丽贞,一审被告舒信项、陈群峰、厉钱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商外终字第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朱岩富、应春叶、应广荣、吕有禄、郑子元、胡春英、程曼珍、胡玲莉、陈耿荣、施笑君、郎加庆、王秀君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朱岩富、应春叶、应广荣、吕有禄、郑子元、胡春英、程曼珍、胡玲莉、陈耿荣、施笑君、郎加庆、王秀君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岩富、应春叶、应广荣、吕有禄、郑子元、胡春英、程曼珍、胡玲莉、陈耿荣、施笑君、郎加庆、王秀君撤回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裘剑锋代理审判员  郑恩亮代理审判员  储宁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游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