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备芳与被执行人彭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备芳,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906号申请执行人杨备芳,女,汉族。被执行人彭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备芳与被执行人彭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彭斌提供相应的财产(车辆一辆)给申请执行人杨备芳保管,暂财产不宜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彭斌在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