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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3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勤申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勤,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新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36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勤,男,1966年6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新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新立村。法定代表人:代金生,村主任。再审申请人王勤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新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立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3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勤申请再审称,第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第二、一、二审法院认定王勤对所主张的承包期及承包费缴纳标准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王勤的主张系认定事实不清,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第三、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第四、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多次违反法律程序,且超过法定审限。第五、一审法院与新立村村委会胡想勾搭,徇私舞弊。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王勤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土地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经查,未发现原审存在程序违法情形。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王勤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珊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