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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冲 芮金录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金录,李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3592号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建国,系该公司董志支行客户经理。被告芮金录,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住西峰区。被告李冲,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芮金录、李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9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付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04元。审判员  常喜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素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