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潍坊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与潍坊金龙工业用呢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德润建材有限公司,潍坊金龙工业用呢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2456号申请人:潍坊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办南家南村。法定代表人:冯明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亮,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潍坊金龙工业用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办辛冬二村油南路与凤凰大街交叉路口以东6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王孝书,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潍坊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金龙工业用呢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审理。申请人潍坊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潍坊金宝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德润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潍坊德润建材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