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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刑更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维革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维革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刑更763号罪犯张维革,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文化程度初中,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10年5月21日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肇法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维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后经二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10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维革服刑期间服从管理,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成绩达标,完成劳动任务,共获有效奖分86分,但在减刑开庭审理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供的罪犯张维革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年度评审鉴定表、学习教育考核成绩单、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不认罪悔罪,依法不应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维革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赵恒栋审判员 关丹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