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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民终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范霞与重庆市誉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霞,重庆市誉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民终1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霞,女,生于1970年4月17日,汉族,重庆市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誉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范霞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誉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3民初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向范霞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范霞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范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军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茂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