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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运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运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1212号原告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黑龙江省依安县。法定代表人臧仕国,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坤,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王运祥,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运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员  尹志尖人民陪审员  周宝芝人民陪审员  赵连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春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