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商宏祥与被告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宏祥,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3民初2493号原告:商宏祥,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知洞,董事长。原告商宏祥与被告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宏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商宏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588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了《农产品配送协议书》和《产品积分兑换协议书》,约定我交纳9800元,被告为我配送蔬菜520斤和水果156斤(套餐FA一份,每周一次,全年52次),同时为我加油卡充值9800元(每月一次816元,全年12次,最后补齐)。协议履行至2015年11月被告停止配送。被告与我于2016年1月7日签订解除配送《协议书》,约定2016年4月20日前,被告退还未赠送加油卡剩余款项6536元。后被告于2016年4月23日退还650元,其余欠款5886元未退还。现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协议并签订了解除买卖合同协议,被告应按约定退还原告欠款,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欠款588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商宏祥款58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钱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