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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苏成钢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陈泓睿、田文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成钢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泓睿,田文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成钢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幕府东路228号。法定代表人程光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友夫,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泓睿,男,汉族,1988年10月23日生。被执行人田文燕,女,汉族,1972年2月7日生。申请执行人江苏成钢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泓睿、田文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30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陈泓睿于2016年7月17日前支付江苏成钢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5月份的垫付款73124.18元。二、案件受理费814元,由陈泓睿负担。三、田文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日27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资收入等财产或财产线索。经赴被执行人户籍地址进行查找,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3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杨 军执 行 员  龚明顺执 行 员  林志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李红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