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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南昌田环粮食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田环粮食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甘坤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121行初15号原告:南昌田环粮食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向塘镇新村田环。组织机构代码:76979290-8。法定代表人:熊细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红卫,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市政府**楼。组织机构代码:55351989-X。法定代表人:朱东,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柳霞,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监察科科员。委托代理人:袁瑞昆,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监察科科员。第三人:甘坤文,男,汉族,1964年1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委托代理人:张海云,男,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昌田环粮食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向我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昌田环粮食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昌田环粮食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田环粮食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田环粮食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饶淑芬人民陪审员  熊一意人民陪审员  熊莲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涂 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