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7民终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钟丽英与赖天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丽英,赖天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7民终1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丽英,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临高县。委托代理人:陈广康,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天泉,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儋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建荣大厦一层。负责人:卢美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新春,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钟丽英因与被上诉人赖天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儋州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3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丽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钟丽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丽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9.12元,减半收取214.56元,由上诉人钟丽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美萍审 判 员 张模金审 判 员 何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范慧芳书 记 员 田秀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