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19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9567号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王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高晓松。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王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哲。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丹,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渡石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十三案后,被告腾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一、根据淘宝公司对水渡石公司的授权书,淘宝公司给水渡石公司的授权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且明确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仅在授权期限内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第三方采取维权行动,而根据原告提供的侵权证据,其取证时间为2014年6月26日及同年5月20日,此时,水渡石公司尚未获得淘宝公司的授权,故涉案行为与水渡石公司无关,其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管辖不应当以不适格的原告来确定,淘宝公司系恶意虚列原告,企图拉取管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将本十三案移送至淘宝公司的住所地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或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原告已将本十三案所涉作品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属重复起诉,应直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根据淘宝公司对水渡石公司的授权书,水渡石公司的权利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但在本十三案审理过程中,淘宝公司向本院表示其将给水渡石公司的授权期限更正为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对该期限内发生的侵权行为,水渡石公司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故水渡石公司有权提起涉案诉讼。而且,本院注意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一般具有持续性,虽然原告对其指控的涉案侵权行为的取证时间为2014年6月26日及同年5月20日,但并不证明涉案被控侵权行为仅发生在该两日,之后是否持续发生,何时停止,在本十三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作为被诉“QQ音乐”移动应用APP客户端的开发、运营商的被告,在提出涉案管辖异议申请时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水渡石公司得到授权前就已停止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因此,只要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持续至水渡石公司的权利期限内,水渡石公司就有权提起本案侵权之诉。依据以上两点理由,本院确认水渡石公司系本十三案适格的原告。因水渡石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依据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本院辖区内而行使涉案的管辖权,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本十三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此外,淘宝公司及水渡石公司抗辩本十三案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诉请并不相同,不属于重复起诉。由于是否重复起诉,是否需直接裁定驳回起诉,与案件的管辖审查无关,亦非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故在此不作回应,待本十三案的管辖确定后,再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审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十三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十三案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10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吕清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俞海苓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