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4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海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海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4067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成军,该公司保寿支行行长。被告:崔海江,39岁,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海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缓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铁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