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执3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平与卜强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平,卜强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3314号申请执行人蔡平,男,汉族,1975年11月20日生,无业,住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卜强胜,男,汉族,1962年9月17日生,无业,住本市。申请执行人蔡平与被执行人卜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蔡平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104民初4268号民事调解,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的民事调解,被执行人卜强胜须归还申请执行人蔡平借款377000元及案件受理费等。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卜强胜名下相关房产、土地、车辆、工商、银行,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卜强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资料、送达材料、执行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卜强胜的财产状况,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申请执行人蔡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04民初426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良根执 行 员 朱学礼执 行 员 李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焦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