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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5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遵义贵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贵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秀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5587号原告遵义贵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凤凰北路98号。法定代表人蔡大均,总经理。被告赵秀丽,女,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遵义贵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