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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辖终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愠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友阿奥特莱斯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愠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友阿奥特莱斯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愠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京达明居16-1-1203。法定代表人岑彦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肇嘉浜路1065甲号2008C室。法定代表人近藤宏(HiroshiKondo),总经理。原审被告:天津友阿奥特莱斯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3-1516号。法定代表人陈细和。上诉人天津市愠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友阿奥特莱斯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162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天津市愠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住所地应为侵权行为地。被上诉人是否拥有本案涉诉的作品展览权将直接决定被上诉人是否有资格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在侵权行为地审理将更有利于查清真相,从而节约司法资源。被上诉人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审被告天津友阿奥特莱斯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未作陈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作品展览权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请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云山道与宁海路交口的友阿奥特莱斯购物公园,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一审法院按照侵权行为实施地确定本案的管辖,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是否拥有作品展览权,不影响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故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庆娟代理审判员  闫 萍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庞 振速 录 员  鲍明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