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004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刘道月、安庆市荣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道月,安庆市荣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黄哲强,李群,安庆华臻工贸有限公司,熊志青,许春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004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道月,男,汉族,1967年6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安庆市荣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康来特家苑24号楼103室,组织机构代码为68978501-1。法定代表人:黄哲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哲强,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李群,女,汉族,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华臻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康来特家苑1号楼16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为57442657-X。法定代表人:熊志青,董事长。被执行人:熊志青,女,汉族,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许春忠,男,汉族,1975年6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刘道月与安庆市荣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黄哲强、李群、安庆华臻工贸有限公司、熊志青、许春忠民间借贷纠纷中,依法委托安徽富春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熊志青、许春忠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3.9平方公里工业园内农资仓储中心8#楼一层1室至6室、四层1室至3室的商业房地产进行了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竟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拍卖流拍价2975400元接受上述财产以抵偿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熊志青、许春忠名下位于安庆市开发区3.9平方公里工业园内农资仓储中心8#楼一层1室至6室(宜房字第50148566、50148565号;宜房字第50148568、50148567号;宜房字第50148570、50148569号;宜房字第50148572、50148571号;宜房字第50148625、50148624号;宜房字第50148579、50148578号;)和四层1室至3室(宜房字第50148581、50148580号;宜房字第50148574、50148573号;宜房字第50148576、50148575号)商业房地产归申请执行人刘道月所有。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刘道月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都红兵代理审判员 刘修吉代理审判员 吴松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