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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8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刘培根与宗在富、谢小蕙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根,宗在富,谢小蕙,南通多瑞尔动物营养有限公司,如皋市锦国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8529号原告刘培根,男,196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宗在富,男,196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谢小蕙,女,198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南通多瑞尔动物营养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搬经居委会10组。法定代表人徐剑,董事长。被告如皋市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城市花园19-201室。法定代表人朱井国,董事长。原告刘培根与被告宗在富、谢小蕙、南通多瑞尔动物营养有限公司、如皋市锦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刘培根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培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培根负担。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