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5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晋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46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明宇,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海苗,公司资产部经理。被执行人冯晋兵,男,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泽州县大东沟镇人。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晋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冯晋兵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万元,并按借款合同及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利息,直至本息全部清偿为止(已支付的利息予以扣除)。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冯晋兵负担。到期后未履行,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755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冯晋兵暂无履行能力,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525执4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富生执行员 崔红卫执行员 靳利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