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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5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杨明顺与赵小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顺,赵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5714号申请执行人:杨明顺,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小光,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杨明顺与赵小光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明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小光给付借款及利息490000元、案件受理费4335元,共计494335元,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赵小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小光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车辆信息及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小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杨明顺申请执行的案款494335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刘恩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浩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