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4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山诉被告烟东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山,烟东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4民初821号原告:王明山,男,195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真武洞镇居委真武洞后街电力局家属楼2单元202室。被告:烟东学,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山诉被告烟东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高振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