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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长春试验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太原铁工三联路桥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试验机有限责任公司,太原铁工三联路桥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826号原告长春试验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天光路477号。破产管理人长春试验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代表人纪勇,负责人。被告太原铁工三联路桥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五一路131号。法定代表人李国辉,总经理。原告长春试验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太原铁工三联路桥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长春试验机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长春试验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解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