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5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庄德芳诉被告陈双智、陈足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德芳,陈双智,陈足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5809号原告:庄德芳,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昭鸿,南安市柳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双智,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足珍,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德芳诉被告陈双智、陈足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德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庄德芳负担。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见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