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黄玲诉邓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玲,邓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171号申请执行人:黄玲,女,1990年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邓晓明,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玲与被执行人邓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飚审 判 员 李祖坚审 判 员 孙文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