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民申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朱淑清与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淑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13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淑清,女,汉族,1933年1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李湛,男,汉族,1963年1月4日出生,辽宁省工商银行职工,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白光凯,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立斌,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佟连发,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朱淑清因与被申请人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淑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程洪利代理审判员 曹 弘代理审判员 张广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国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