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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6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陈金国与周明菊,易延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金国,周明菊,易延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6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国,男,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重庆云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明菊,女,193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勇,重庆鼎圣(大渡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延惠,女,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陈金国因与被上诉人周明菊、易延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4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告知陈金国在限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陈金国逾期未交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金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仕琼代理审判员  夏兴芸代理审判员  芦明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献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