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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66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6684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5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XXX号金色名郡2幢704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御桥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芬,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会,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新村XX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御桥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晋,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童 蕾审 判 员  沈 雯人民陪审员  陆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艳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