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6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6684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5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XXX号金色名郡2幢704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御桥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芬,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会,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新村XX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御桥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晋,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童 蕾审 判 员 沈 雯人民陪审员 陆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艳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