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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3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岩成信贸易有限公司与刘井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岩成信贸易有限公司,刘井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1356号原告:乌鲁木齐市岩成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桂林路锦林三巷27号1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893396638。法定代表人:张建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燕,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宇,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井光,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原告乌鲁木齐市岩成信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井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岩成信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岩成信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岩成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