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6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燕与重庆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蓝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蓝贵平,重庆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6575号原告:陈燕,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重庆市大足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蓝贵平,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825838-2),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266号5-1。法定代表人:蓝贵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诉被告蓝贵平、重庆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燕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蓝贵平、重庆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燕撤回对被告蓝贵平、重庆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3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共计2683元,由原告陈燕负担。审 判 长 李玉辉代理审判员 张 群人民陪审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