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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6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燕与重庆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蓝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蓝贵平,重庆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6575号原告:陈燕,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重庆市大足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蓝贵平,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825838-2),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266号5-1。法定代表人:蓝贵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诉被告蓝贵平、重庆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燕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蓝贵平、重庆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燕撤回对被告蓝贵平、重庆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3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共计2683元,由原告陈燕负担。审 判 长  李玉辉代理审判员  张 群人民陪审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