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岳震与郭千鹏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震,郭千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岳震,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千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震与被执行人郭千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千鹏名下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千鹏的工资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姜学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员 运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