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李红霞与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霞,高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2民初2205号原告:李红霞,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玄志磊,山东九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红霞与被告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玄志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红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28000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6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协议,被告以28000元价格购买原告的鲁E×××××号车辆,被告于2014年10月30日前付清购车款,付清后办理过户手续。现付款期限已过,被告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被告高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8月22日,原、被告达成买卖协议,被告购买原告鲁E×××××号车辆,购车款为28000元,被告应于2014年10月30日前付清,车款付清后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同日,原告向被告交付案涉车辆。被告至今未支付购车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被告高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以及逾期付款损失,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红霞购车款28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庆雷人民陪审员 王树森人民陪审员 武磊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纪慧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