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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执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吴纪凯、邵东丽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强,吴纪凯,邵东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503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强,男,1955年9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纪凯,男,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邵东丽,女,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志强申请执行吴纪凯、邵东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志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确民执字第0050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刘根群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焕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