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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执1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张建峰、季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张建峰,季菊,艾希尔纺织品有限公司,顾海峰,南通奥发贸易有限公司,施明华,顾美霞,南通兆佳纺织有限公司,徐斌,南通市港闸区绿罗布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02执10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跃龙路80号瑞福大厦。法定代表人:吴海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建峰,男,1971年6月12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季菊,女,1974年9月13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艾希尔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路41号。法定代表人:季菊。被执行人:顾海峰,男,1981年3月23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南通奥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桃坞路58号七彩商厦七层05室。法定代表人:顾海峰。被执行人:施明华,男,1977年9月5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顾美霞,女,1977年9月4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南通兆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世纪新城23幢402室。法定代表人:施明华。被执行人:徐斌,男,1971年3月22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南通市港闸区绿罗布庄,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经营者:徐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建峰、季菊、艾希尔纺织品有限公司、顾海峰、南通奥发贸易有限公司、施明华、顾美霞、南通兆佳纺织有限公司、徐斌、南通市港闸区绿罗布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崇港商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建峰、季菊、艾希尔纺织品有限公司、顾海峰、南通奥发贸易有限公司、施明华、顾美霞、南通兆佳纺织有限公司、徐斌、南通市港闸区绿罗布庄应给付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人民币1047001.5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顾海峰的房产,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047001.53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风华审 判 员  王明华代理审判员  陆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季洋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