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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贾井龙与镇赉县东屏镇洋沙村村民委员会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井龙,镇赉县东屏镇洋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贾井龙被执行人:镇赉县东屏镇洋沙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贾井龙与镇赉县东屏镇洋沙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鹏飞审判员 :王成明审判员 :李万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