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3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邱洪军与被告新民市金五台子乡杏树坨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洪军,新民市金五台子乡杏树坨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3957号原告:邱洪军,男,1951年7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新民市被告:新民市金五台子乡杏树坨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金五台子乡杏树坨子本街。法定代表人刘鹏,系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洪军与被告新民市金五台子乡杏树坨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洪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洪军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