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2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彭香梅与黄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香梅,黄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1869号原告:彭香梅,女,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吉安四海运通投资公司员工,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黄昆,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代理人:罗奕君,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香梅与被告黄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元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小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