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2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康飞与被告韩晓磊、郭启鑫、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康飞,韩晓磊,郭启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944号原告:王康飞,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住大同市矿区。被告:韩晓磊,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郭启鑫,男,1995年10月12日出生,住大同县巨乐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街宇鑫园2号。负责人:张忠,任公司经理。原告王康飞与被告韩晓磊、郭启鑫、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王康飞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启鑫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康飞以被告郭启鑫同为事故受害人,且伤情严重,家境困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启鑫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康飞撤回对被告郭启鑫的起诉。审判员 武抒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