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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5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中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中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5770号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396号。法定代表人:杨伟,职务:理事长。被告王中海,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中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324元,减少诉讼请求后应退费274元,剩余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新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纪红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