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执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周建英、王建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英,王建心,谢喜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周建英,女,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立孝,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系原告之夫。被执行人王建心,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谢喜莲,女,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周建英与被执行人王建心、谢喜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蕉民初字第274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目前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伏棉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颜晓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