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91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德萍与刘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萍,刘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91民初944号原告:陈德萍,女,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刘震,男,199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雀山路10号开元上城大厦B座10楼,组织机构代码:69442871-3。负责人:王焕峰,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平超,本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萍与被告刘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德萍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陈德萍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孙继梅 来源:百度“”